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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范氏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顯

楊光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9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解散確定,並經新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楊國顯、楊光達為債務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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