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怡君即宜和書報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怡君即宜和書報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徐文芳,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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