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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999,3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強制換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王家麟 自民國114年0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王家麟 自民國114年0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王家麟 自民國114年0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王家麟 自民國114年0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相對人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王家麟為連
    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
    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整(證二)
    ,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非大額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計算,目前為1.72%,
    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
    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5月2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
    臺幣5,999,3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
    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
    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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