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治國
- 代理人
-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請求金額共0000000元,請具狀更正之。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上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故聲請人應更正利息之年利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