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宏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昆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記載「自遲延日起請求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請陳明上述「遲延日」是何年月日?並更正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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