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周昆立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宏成
- 被告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634元,及自民國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昆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63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按日計付 之遲延利息,每次最高連續計付9個月,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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