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耀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獨資之證明,及法定代理人為張耀暉之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獨資之證明,及法定代理人為張耀暉之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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