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辰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338,514元計算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