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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經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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