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璋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吳俊璋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兆宇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世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俊璋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2,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