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惟債務人僅列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一人或二人?並具狀陳明或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