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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0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9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208元 陳進發 自民國114年9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
    (一)債務人陳進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7日止累計65,079元正未給付
    ,其中60,208元為消費款;3,67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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