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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衣人
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63,142.3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6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50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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