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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1,13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釋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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