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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家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或簽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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