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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
    黎紅翠即佳美國際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黎紅翠即佳美國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白墨水娛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白墨水娛樂有限公司(下稱白墨水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4年11 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年籍資料,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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