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彭仕邦
- 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卓銀鳳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 年11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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