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邱柏勝
- 即債權人
- 張家齡
- 即債權人
- 陳保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柏勝清償新臺幣169,41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齡清償新臺幣65,84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保榮清償新臺幣100,20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