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游信義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俊育
- 被告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雲華、莊雅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6,820元,及自民國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俊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雲華 莊雅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6,820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2,782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3,188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2,869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839元,及自民國114 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33,208元,及自民國11 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6,446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7,168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32,532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80,459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8,343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9,562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18,606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7,516元,及自民國114 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99,620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9,335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540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5,684元,及自民國11 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03,688元,及自民國 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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