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游信義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俊育
  • 被告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雲華莊雅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6,820元,及自民國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俊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雲華 莊雅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6,820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2,782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3,188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2,869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839元,及自民國114 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33,208元,及自民國11 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6,446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7,168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32,532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80,459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8,343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9,562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18,606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7,516元,及自民國114 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99,620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9,335元,及自民國11 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540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5,684元,及自民國11 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03,688元,及自民國 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