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5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紹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建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36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63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