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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許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鑫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曉青

賴昱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90,73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2,86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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