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李曉青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平
- 被告鑫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曉青、賴昱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90,731元,及自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許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曉青 賴昱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90,731元,及自民國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2,86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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