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川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川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邦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來文整理並詳列以下資料: (一)R1F至R3F估驗款:5,752,846之計算式中,每個數字所代表 的意義,及其所對應的估驗請款單、支票影本等。 (二)工程累計至第16期之保留款:10,562,500,其所對應的估驗請款單、支票影本等。 (三)R1F至R3F保留款:608,767,及其所對應的估驗請款單、支 票影本等。 二、估驗請款單為何僅有申請人簽章? 三、支票請提供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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