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逸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劉逸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佑澤即真味香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真味香小吃店(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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