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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噪咖藝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3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而本件聲請人聲請以周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利息,故請敘明是否有與雇主特別約定,或相關勞動法規有明定,積欠薪資及資遣費可請求百分之六之年息。

二、若無與雇主有特別約定或勞動法規有明定,請更正聲請狀「

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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