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朱佑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管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蘇彥翰、蔡修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9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管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蘇彥翰、蔡修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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