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本元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皓晨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承翊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瑞德投控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瑞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卓鴻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