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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利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詩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PN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並依照以下範例更正請求聲明。(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經約定,週年利率最高應為百分之十六)。範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四、請提出相對人鄧詩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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