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宜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雨恬(原名鍾宜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鍾雨恬(原名鍾宜恬)
蔣瀚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