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張琬晴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韋宏即珍宏餐飲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