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毛怡婷
- 當事人水饌食材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饌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松隆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松隆分公司向聲請人訂購食材,惟其未依約支付貨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日聲請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 表,其上客戶名稱係「松隆日式居酒屋」,並非本件相對人。故本院於114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釋 明「松隆日式居酒屋」與相對人滿堂紅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松隆分公司之關係,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該裁定於 114年3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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