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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理人
章育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鼎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小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莊茂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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