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誠即宏康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證物二設備殘值明細(因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1日聲 請狀未有該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