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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東坡小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巫文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北市○○區○○○街00號」之所有權人地下車位之登記證明文件,且需有所有權人完整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巫文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巫文傑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巫文傑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新店碧潭郵局存證號碼000065)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即補正事項第二項戶籍謄本所載地址>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五、查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2日聲請狀所附欠繳通知單收受者為「中南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相對人「巫文傑」,聲請人應以上列補正事項第一項查詢結果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確實催告正確之所有權人,若所有權人非相對人「巫文傑」亦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之聲請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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