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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怡婷、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債權餘額新臺幣7,517,717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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