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明宏、陳茹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89804元,或17955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明宏、陳茹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89804元,或17955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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