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帝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復欣
- 代 理 人 江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五百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