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后淳、陳智豪、薛智賢、陳昶勳、林宏憲、鄭恆理、許鈺卿、徐福聲、周晉瑩、李逸品、容軍達、李郁芊、洪慧如、盧松筠、唐子揚、楊安軻、周明蓉、劉季昀、林宏叡、李慧君、游喬茹、廖郁婷、賴芳儀、曾琬翔、白易玄、魏希芸、徐千景、賴靖玟、陳昱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后淳 陳智豪 薛智賢 陳昶勳 林宏憲 鄭恆理 許鈺卿 徐福聲 周晉瑩 李逸品 容軍達 李郁芊 洪慧如 盧松筠 唐子揚 楊安軻 周明蓉 劉季昀 林宏叡 李慧君 游喬茹 廖郁婷 賴芳儀 曾琬翔 白易玄 魏希芸 徐千景 賴靖玟 陳昱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提出資遣費、法定及約定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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