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惇安法律事務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惇安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盧偉銘律師 代 理 人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亞太數位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委任聲請人處理其公司大量解僱所有29名員工等相關法律事宜,惟相對人尚未給付所衍生之法律服務費用共計美金17,305.84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 。 三、查本件相對人亞太數位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查相對人亞太數立公司之代表人Keith Bush無在台居留址,此有公司登記表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