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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海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相對人之本金數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16,550元?抑為116,515元?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如為後者,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7日聲請狀第一項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其標的金額載「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與第二項事實理由之計算式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相對人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與何人為「連帶」給付?如非連帶給付,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三、請提出相對人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四、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香山財神廟光明燈銷售專案」之合約(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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