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林文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岩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岩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孟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孟羽
田珍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伍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