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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一夫水產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立煌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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