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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 原告
    吳瑋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瑋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聿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雇傭關係僅存在於聲請人與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構思公司)之間,張聿瑋僅為構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 人應更正聲請狀。 二、提出相對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聿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陳明積欠之2個月工資及資遣費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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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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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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