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榮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高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參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