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家賢
- 代理人
-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梅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梅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