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秋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林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件一之帳單日期為民國112年8月23日,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算之依據,或重新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林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件一之帳單日期為民國112年8月23日,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算之依據,或重新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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