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秋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力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歐力亞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媚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7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