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原告胡佩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佩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淑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巴頓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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