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家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銳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管理人)

李寄嵎

一、債務人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李寄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30,71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管理人)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李寄嵎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