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原告立恩會計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恩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嘉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陳明聲請人負責人之姓名,並陳報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暨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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