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立恩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嘉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陳明聲請人負責人之姓名,並陳報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暨提出釋明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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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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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嘉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陳明聲請人負責人之姓名,並陳報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暨提出釋明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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