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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玟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為沈玟宏,惟提出之釋明文件中客戶名稱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確認或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

三、若相對人即債務人更正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提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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