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玟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為沈玟宏,惟提出之釋明文件中客戶名稱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確認或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 三、若相對人即債務人更正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提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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